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88號
原   告  趙耕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博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
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544026號,內載憑票
支付被告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㈡被告
不得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426號本票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是核原告前揭訴之聲明,其訴訟目的一致,原告就本件訴訟客
觀上所有之利益,乃原告毋庸負擔系爭本票債務所得受之利益,
其各項聲明均係為達成此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