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0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信淵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姿儀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1,6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