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桂毊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世杰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易字第87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即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何信慶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薇涵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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