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6號上訴人 張素珠
林明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陳賢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邱景芬法官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妍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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