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8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9822號
原   告  柯盈宏
被   告  簡煒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個人網站的首頁http://tonytonyjan.net、
臉書上的首頁http://facebook.com/tonytonyjan、噗浪上
的首頁http://www.plurk.com/tonytonyjan、批踢踢BBS裡
帶有匿稱【南洋 大兜 蟲】的帳號tonytonyjan,無論是帳號
名稱【tonytonyjan】或是匿稱【大兜】,都是被告慣用的
名稱。原告長期以來,皆是透過筆名「 柯霖廷 」的名義,撰
寫著作(原告在博客來網路書店的著作列表http://search
.books.com.tw/search/qrery/cat/all/key/柯霖廷/adv
_author/1),以及開授在網路上的線上課程(http://ww
w.pcschool.tv/teacher/tea_detail.aspx?tid=E186,
此線上課程,有數百人報名;http://sharecours.net/
sharecourse/course/view/courseInfo/397,此線上課程
有24人報名;http://sharecourse.net/sharecourse/c
ourse/view/coruseInfo/983,此線上課程遭被告一行人搗
亂的課程),民國105年10月底,被告在臉書上超過12,000
人觀看過之原告線上課程的廣告中、噗浪網站上、批踢踢BB
S的Gossiping版(閒聊八卦版)上,皆公然散佈嚴重侵害
原告名譽之具煽動意味的留言(如附表所示),以煽動更多
網民來辱罵原告,直到原告於106年3月中旬對被告提起刑
事告訴為止,被告多次深度侵害原告之名譽的留言,仍遺留
在公開的臉書廣告中(http://facebook.com/sharecours
e/videos/0000000000000000),以及被告公開的噗浪網站
上(http://www.plurk.com/p/lwz50s),在網路上,原
告的筆名算是在社會上知名的,而且比原告本名還值錢,被
告在臉書、噗浪與批踢踢BBS等3個網站,嚴重侵害原告筆
名的名譽,深度毀壞原告在網路上的人格法益,臉書是相當
知名且具公信力的網站,而且當時在廣告區中,被告撰寫用
來蓄意煽動的負面留言內容,超過4篇,每人觀看被告的其
中1篇負面留言內容的情況以新臺幣(下同)20元計算,被
告應賠償原告960,000元(計算式:4×20×12000=9600
00),被告在噗浪上之負面留言並引來其他13名網友一起辱
罵原告,被告撰寫用來煽動其他人共同辱罵原告的負面留言
以50,000元計算,遭被告煽動而共同辱罵原告的人數有13人
,每人以20,000元計算,被告應賠償原告310,000元(計算
式:50000+20000×13=310000),被告在批踢踢BBS的
Gossiping版(閒聊八卦版)上的負面留言,每天至少有5,
000人觀看,在此僅以1,000人計算,每1人看過該負面文
章,以10元計算,在負面文章疑似遭系統定期刪除,但遭刪
除前起碼留在該版中至少有6個月,在此僅以90天計算,被
告應賠償原告900,000元(計算式:10×1000×90=900000
),另原告正式提告前,為期將近5個月內,原告私底下共
規勸過被告達14次,被告散佈侵害原告名譽的負面留言與文
章,直至107年7月底,已過了20個月,對原告造成相當大
的精神折磨,在此以年利率5%計算精神慰撫金,被告應賠償
精神慰撫金150,000元【計算式:14×10000+(14×1000
0)×5%÷12×20=150000】,以上合計2,320,000元(計
算式:960000+310000+900000+150000=0000000),惟
原告僅請求300,000元之賠償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00,000元,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在網路上慫恿任何人攻擊原告,而除了帳
號tonytonyjan是我以外,剩下的都不是我,帳號可以在PT
T、臉書、噗浪找到我,PTT上的「肥宅天使」不是我,我
沒有在網路上對原告做任何負面的毀謗,我沒有說原告的質
子水是假的,單純是詢問是否有相關論文,我在臉書將備份
的圖片重新貼在留言區,符合臉書使用條款,我不認識柯霖
廷、 張安邦 ,也不認識肥宅天使,至於臉書上的言論,我在
課程的粉絲頁(非我個人也非原告個人)留言詢問講師學經
歷,是因對課程有點興趣,但費用不便宜且課程網頁也沒有
明確提及講師學經歷,我在留言串裡面所張貼的備份圖片是
原告自己在網頁上公開照學經歷資料,網友的謾罵屬於個人
的主張,與我無關,我也沒有慫恿任何人去謾罵,PTT上的
言論,是因為我對無法找到解答的問題,有訴諸PTT八卦版
的習慣,出於對課程的好奇,所以在網路上搜尋講師(原告
)來歷,發現講師的帳號是cudwin,且過去有販售質子水的
記錄,聲請獲得 諾貝爾 獎,可是找不到質子水的相關論文,
所以上PTT尋求網友幫助,至噗浪與臉書粉絲與PTT不同,
是屬於我個人之頻道,我的言論是針對課程內容本身的主觀
評論,非毀謗原告名譽為目的,我認為原告的專業能力備受
公眾質疑屬事實,那些針對課程的負面評論,皆屬網友閱覽
原告之個人網站與課程網站後所下的感想,並無個人或幕後
指使者去策劃妨害原告名譽,臉書上的課程連結超過一萬多
人瀏覽次數是屬於網友自然擴散,非有人蓄意策劃,也非僅
僅透過1篇推文數不滿5則的PTT文章與1則僅有100人追
蹤的噗浪帳號可以做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可資參照。所謂「名譽」,係指人
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係指其人格或信用在社會生活上所受
之尊重。而若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在社
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
與其往來等,即屬名譽權之侵害。是否構成侵害名譽,並不
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而應以現代社會一般人之評價標準
,客觀判斷之。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
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
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
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
評論」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
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
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
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
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
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
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
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
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
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
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
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
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
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
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
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
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
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
,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
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
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
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
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
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臉書上發表:「好狂的個人網站http://ho
mey-galaxy.fierbaseapp.com/index.html」、「柯霖廷
你好,我對課程還蠻有興趣的,想找朋友一起來,但我想知
道更多講師的背景,像是『文教界資深作者』會想知道有哪
些著作,是否買得到,另外『補教界、國教界、資深講師』
一般課程也通常會附上學歷或是破萬行的程式碼軟體作品,
這些其實對招生都是很加分的,我也比較容易可以拉好友報
名,希望可以讓我知道,也感謝你在教育界的用心。」、於
原告回以:「去年宣傳舊課程時,我有附上學歷和部分經歷
!但是,易於令人覺得反感,所以拿掉了…國立高雄應用科
技大學…」後,被告回以:「柯霖廷是說我在論文系統找不
到你的名字,不知道你是不是有改名字呢?」、「所幸有時
光包巾,不然留言就真的不見了。」(見本院卷第16-19頁
),係公然散佈嚴重侵害原告名譽之具煽動意味的留言,以
煽動更多網民來辱罵原告,嚴重侵害原告名譽云云,然觀上
開內容,僅屬個人意見表達,或是詢問原告個人的學經歷等
,並無任何攻擊或毀謗原告或是煽動網民辱罵原告的文字敘
述,難認原告名譽因被告上開文字敘述而受到眨抑,故原告
主張被告上開臉書之留言係公然散佈嚴重侵害原告名譽之具
煽動意味的留言,以煽動更多網民來辱罵原告,嚴重侵害原
告名譽云云,尚非可取。另原告雖主張被告以電腦將原告上
開關於原告學經歷之留言截圖,並留言「所幸有時光包巾,
不然留言就真的不見了。」),亦屬惡意指摘原告學歷造假
,侵害原告名譽、隱私權云云,然被告將原告關於其學經歷
之留言截圖,僅係就原告已公開之言論予以保留,原告之言
論既已公開,被告將其截圖保留,難認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且被告之留言並未有任何主張原告學經歷造假之字句,被
告因對原告課程有興趣,想進一步瞭解講師學經歷並進行備
份以供確認,亦難認其上開留言有影射原告學歷造假之情,
是無從認定有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上開主張,並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被告於PTT看板Gossiping之留言:「tonytonyjan
(南洋大兜蟲)[問卦]有沒有傳說級程式設計師的八卦?今
天逛著逛著找到了一個傳說級的程式設計課程,看得本蛇也
想報名了:http://www.facebook.com/ShareCourse/videos
/0000000000000000/可是本蛇透過學歷,除了找不到講師的
碩士論文以外,也找不到相關的開發大型軟體經驗。倒是找
到了以有前做過質子水:http://cudwin.blogspot.tw/可是
本蛇的google好像壞了,找不到質子水在國際上任何學術資
料,諾貝爾竟然也漏頒獎,真是太誇張了。有沒有傳說級程
式設計講師和一般的講師有什麼不一樣的八卦?」(本院卷
第21頁),侵害其名譽云云,被告固不否認【大兜】是被告
的留言,帳號為tonytonyjan(見本院卷第130頁),然觀
被告前揭留言,除了敘述有想報名程式設計課程的想法,及
找不到講師的碩士論文,也找不到講師相關的開發大型軟體
經驗,有找到講師以有前做過質子水,但搜尋不到質子水在
國際上任何學術資料之個人意見表達外,並無任何攻擊或毀
損原告名譽或是煽動網民一起來妨害原告名譽的文字敘述,
難認原告名譽因被告上開文字敘述而受到眨抑,或減少其課
程收益,故原告主張被告上開PTT留言企圖毀損其名譽和課
程收益,以及煽惑更多網民一起來妨害其名譽云云,亦無可
取。
㈣原告主張被告於PTT看板Gossiping之留言:「lulusnake(
肥宅天使)[問卦]有沒有教網頁設計門檻很低的八卦,剛剛
看到一個補教界、國教界資深講師開的課程http://www.s
harecourse.net/sharecourse/course/view/coruseInfo/9
83,講師的個人網站:http://homey-galaxy.fierbaseap
p.com/index.html,看到這個課程介紹網頁讓肥宅我覺得
前途一片光明,想想國中電腦課教網頁時我也做過類似的東
西,剛好有用過bootstrap,對jQurey也有些概念,放gif
圖,或是做個色彩繽紛的旋轉按鈕也沒問題,是不是我也有
機會成為快樂又致富的補教講師」(見本院卷第22頁),然
被告否認(肥宅天使)是其留言,也不認識肥宅天使(見本
院卷第130頁),再參批踢踢實業妨(Ptt.cc)函覆本院
,肥宅天使與被告所使用之tonytony的IP位置不同,自難認
係被告之留言,又原告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肥宅天使的留言
是被告所為之事實,故原告主張肥宅天使前揭留言係被告暗
喻開線上課程,是拿老掉牙的技術出來招搖撞騙,企圖損毀
其名譽和課程收益云云,仍非可取。
㈤原告主張被告於噗浪網站上留言:「大兜:人間失智,本人
看到這種人可以橫行業界就忍不住想伸張一下正義」、「大
兜:人間失智,就是這些人害我們餓肚子」(見本院卷第23
頁);「大兜:人間失智,他這天真的遇到鬼XDD」、「大
兜:人間失智,發現他自刪學歷,我又用時光包巾復原了,
我覺得我再玩下去就要被告了XD」、「大兜:人間失智,靠
北,他要告很多人,結果帳號裡面只有我開本尊XDDDD」、
「大兜:人間失智,大魔王出現啦XD」(見本院卷第102-10
3頁),煽惑網民對其加以妨害名譽的意圖云云,然原告教
學課程之內容,甚至教學的方式,均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
之前揭表述係其對原告之課程內容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應屬意見表達,為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尚難認有侵害原告
名譽之情事。
㈥此外,原告雖主張被告在臉書上言論攻擊原告,亦在PTT、
噗浪網站上對原告做出同樣行為,可見被告有煽惑網民對其
加以妨害名譽的意圖,可從被告於第三人林 雅凡 將侵害原告
之留言刪除2小時內即時留言「紀念被消失的雅凡QQ雅凡永
垂不朽QQ」(見本院卷第106頁)認定被告與其他攻擊原告
之網名認識云云,然僅憑被告於臉書、PTT、噗浪網站上留
言後,有許多網友閱覽留言,被告於該 林雅凡 刪除留言不到
2小時內留言「紀念被消失的雅凡QQ雅凡永垂不朽QQ」等節
,尚難遽認其他第三人所為之留言係受被告策劃所為,原告
復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他人之留言係被告策劃煽惑所
為,僅以被告留言後,有許多網民為侵害原告名譽之留言,
主張被告有煽惑網民對其加以妨害名譽云云,純屬其個人主
觀之臆測,尚難採憑。
四、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3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附表(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言論):
┌─────┬────────────────────────────┐
│出處│言論內容│
├─────┼────────────────────────────┤
│臉書│「好狂的個人網站http://homey-galaxy.fierbaseapp.com/i│
││ndex.html」│
│││
││「柯霖廷你好,我對課程還蠻有興趣的,想找朋友一起來,但我│
││想知道更多講師的背景,像是『文教界資深作者』會想知道有哪│
││些著作,是否買得到,另外『補教界、國教界、資深講師』一般│
││課程也通常會附上學歷或是破萬行的程式碼軟體作品,這些其實│
││對招生都是很加分的,我也比較容易可以拉好友報名,希望可以│
││讓我知道,也感謝你在教育界的用心。」│
│││
││「柯霖廷是說我在論文系統找不到你的名字,不知道你是不是有│
││改名呢?…」│
├─────┼────────────────────────────┤
│PTT看板│「tonytonyjan(南洋大兜蟲)[問卦]有沒有傳說級程式設計│
││師的八卦?今天逛著逛著找到了一個傳說級的程式設計課程,看│
││得本蛇也想報名了:http://www.facebook.com/ShareCourse│
││/videos/0000000000000000/可是本蛇透過學歷,除了找不到講│
││師的碩士論文以外,也找不到相關的開發大型軟體經驗。倒是找│
││到了以有前做過質子水:http://cudwin.blogspot.tw/可是│
││本蛇的google好像壞了,找不到質子水在國際上任何學術資料,│
││諾貝爾竟然也漏頒獎,真是太誇張了。有沒有傳說級程式設計講│
││師和一般的講師有什麼不一樣的八卦?」│
│││
││「lulusnake(肥宅天使)[問卦]有沒有教網頁設計門檻很低的│
││八卦,剛剛看到一個補教界、國教界資深講師開的課程http://│
││www.sharecourse.net/sharecourse/course/view/coruseInfo│
││/983,講師的個人網站:http://homey-galaxy.fierbaseapp.│
││com/index.html,看到這個課程介紹網頁讓肥宅我覺得前途一│
││片光明,想想國中電腦課教網頁時我也做過類似的東西,剛好有│
││用過bootstrap,對jQurey也有些概念,放gif圖,或是做個色│
││彩繽紛的旋轉按鈕也沒問題,是不是我也有機會成為快樂又致富│
││的補教講師」│
├─────┼────────────────────────────┤
│噗浪│「大兜:人間失智,本蛇看到這種人可以橫行業界就忍不住想伸│
││張一下正義」│
│││
││「大兜:人間失智,就是這些人害我們餓肚子」│
│││
││「大兜:人間失智,他這天真的遇到鬼XDD」│
│││
││「大兜:人間失智,發現他自刪學歷,我又用時光包巾復原了,│
││我覺得我再玩下去就要被告了XD」│
│││
││「大兜:人間失智,靠北,他要告很多人,結果帳號裡面只有我│
││開本尊XDDDD」│
│││
││「大兜:人間失智,大魔王出現啦XD」│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合計3,2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