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楊曜明
被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
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
項有所明文。又上述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規定。
二、上訴乃當事人對於不利於己之終局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表示不
服之救濟程序,必須原終局判決有不利於該當事人之處,該
當事人始得合法提起上訴,請求上訴審將該不利於上訴人之
部分廢棄,改判為有利於上訴人之判決,此乃上訴利益。查
本院108年1月11日107年度店簡字第381號判決,係駁回被上
訴人對上訴人之請求(僅准許被上訴人對另一被告 蒙婷婷 之
請求),就此而言,本院上述判決並無不利於上訴人之處,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上說明,自屬不合法,應予裁定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