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高雄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二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高雄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二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