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明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何明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17357元││7月01日││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明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93606元││7月01日││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
(一)債務人何明貴於民國90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30日止累計755,329元正未給付,(其中193,606元為本金,561,723元為利息(2002/12/6~2017/06/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何明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30日止累計831,214元正未給付,其中217,357元為消費款;613,857元為循環利息(1998/9/6~2017/06/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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