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裕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其中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片語■(利息、延滯利息),並■片語■(賠償、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