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佳祺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拆除地上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至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宜玲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地號│命拆除面積│拍定價│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1│宜蘭縣宜蘭│73.36│44,288元│3,248,968│││市○○○段││││││1162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