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抗告人 杜明華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