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訴訟代理人 葉水金 被告台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甲元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周銘皇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三)點第5行及第
7行中關於原告寶「蘭」琉璃之記載,應更正為寶「藍」琉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5頁第(二)點第10行中,關於「105」年5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5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之本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事實及理由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