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峻鼎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伸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3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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