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25號
原告 廖美琳
被告 鄭東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90號妨害名譽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鄭東周因本件同一事實涉有公然侮辱罪之犯罪嫌疑,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13年度中簡字第980號判決有罪在案,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90號妨害名譽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茲因被告所涉上開公然侮辱之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