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 朱有智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複代理人 黃泳綸 送達代收人 朱有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柒萬貳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