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2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相關戶籍謄本(解散之公司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如公司決散後並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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