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己○○甲○○○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且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管轄權之法院,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6號、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15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數筆,於92年4月間出現繳款延滯情形,尚欠新台幣8,930,290元,惟被告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被告己○○、甲○○○、戊○○等三人,致原告債權無法受償,本於民法第
242條之規定,代位被告乙○○請求確認被告乙○○與被告己○○、甲○○○、戊○○間於92年7月16日分別設定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高限額500萬元、100萬元與600萬元之抵押權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等語,其中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與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顯係代位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至原告請求確認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部分,因與確認抵押權不存在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亦併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96年度重訴字第8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地目│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1│台北縣新店市│36│旱│116㎡│乙○○│688/1000│││直潭段灣潭 小段 ││││││├──┼───────┼───┼──┼───┼────┼─────┤│2│同上│36-2│林│349㎡│同上│同上│├──┼───────┼───┼──┼───┼────┼─────┤│3│同上│36-12│林│4581㎡│同上│同上│├──┼───────┼───┼──┼───┼────┼─────┤│4│同上│36-19│林│94㎡│同上│同上│├──┼───────┼───┼──┼───┼────┼─────┤│5│同上│36-27│林│6㎡│同上│同上│├──┼───────┼───┼──┼───┼────┼─────┤│6│同上│80-11│林│819㎡│同上│同上│├──┼───────┼───┼──┼───┼────┼─────┤│7│同上│80-12│林│2231㎡│同上│同上│├──┼───────┼───┼──┼───┼────┼─────┤│8│同上│80-13│林│733㎡│同上│同上│├──┼───────┼───┼──┼───┼────┼─────┤│9│同上│80-14│林│2265㎡│同上│同上│├──┼───────┼───┼──┼───┼────┼─────┤││同上│80-50│林│487㎡│同上│同上│├──┼───────┼───┼──┼───┼────┼─────┤││同上│80-55│林│53㎡│同上│同上│├──┼───────┼───┼──┼───┼────┼─────┤││同上│80-61│林│460㎡│同上│同上│├──┼───────┼───┼──┼───┼────┼─────┤││同上│80-101│林│96㎡│同上│同上│├──┼───────┼───┼──┼───┼────┼─────┤││同上│80-102│林│887㎡│同上│同上│├──┼───────┼───┼──┼───┼────┼─────┤││同上│80-103│林│150㎡│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