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089號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95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投監四字第裁65-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日十三時十五分許,在台南市○○路○段○○○號前,,因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行駛道路(禁止行駛),被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製單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查證屬實,依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修正前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之相關內容,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八千七百元,並繳回牌照吊銷。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認原處分機關之裁罰金額與原條文法定基準不符,又因 翁朝斌 等人非法剝奪牌所致,且未對保險欄之陷阱作明確交代,原裁決依法無據,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本件異議人之違規行為發生於000年0月0日,係在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五00八五0三七號令及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九五0八七0八六四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之前,依修正前該條之附件即裁罰基準表中有關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者)規定,其最重之處罰為「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裁罰八千七百元」;而修正後之裁罰基準表,就上揭違規行為規定「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裁罰一萬零八百元」。又行政罰法係九十四年二月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六八四一號命令公布,依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九十五年二月五日開始施行;依行政罰法第五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自應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為法律適用之依據,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為裁決時係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比較修法前後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同條第二項、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違反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裁罰規定,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異議人,有關裁處法律之適用,自應依修正前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同條第二項及修正前裁罰基準表規定予以處理,始符法旨,合先敘明。
四、經查:⑴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被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當場舉發於於九十二年二月二日十三時十五分許,在台南市○○路○段○○○號前,已領有號牌,未懸掛號牌行駛道路(禁止行駛)之違規事實,並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載明應到案日期為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前,且經異議人當場簽收,並不爭執,嗣經原處分機關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逕行裁決時,已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等情,有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投監四字第裁六五-S00000000號)暨送達證書及機車車籍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異議人上開違規事實已可認定,原處分機關依修正前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同條第二項,並參酌修正前處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八千七百元,並繳回牌照吊銷,於法即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⑵至於異議人辯稱翁朝斌等人非法剝奪牌所致,且未對保險欄之陷阱作明確交代,原裁決依法無據乙節,尚與異議人就本件違規行為之認定無涉。退一步言,異議人仍認此部分之辯解關涉上揭違規行為裁罰之適法性,惟按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依法律規定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並由公路主管機關加以處罰,即係行政處分,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自屬行政救濟程序,其舉證責任分配,應採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同揭此旨,而明文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是此,異議人應就上開所辯各節,提出足以阻卻「已領有號牌,未懸掛號牌行駛道路」違規事實之確實事證以供本院調查,然並未提出之,故此部分辯解尚難憑採。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