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 陳慧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40021530號令修正發布及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開庭內容告慰亡父,故請求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分割共有物之被告,為該事件之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係為核對筆錄所載是否完全,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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