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李姚含笑
李啟綸 李尚翃 NGUYENSYTRIEN( 阮士展 )SUTRISNO(義諾)被告 施裕翔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5年度簡字第91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歐家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