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張清金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被告 顏倩萍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張琇涵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卓俊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