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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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易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易辰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毒品殘渣袋1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19公克,毒品量微無法秤重),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林易辰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0年4月4日2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為警查獲,經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嗣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90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2月10日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本件為警查獲施用毒品犯行,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又被告上揭時地為警查獲時扣得之毒品殘渣袋1個,經送鑑驗結果,毛重0.1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量微無法秤重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433號卷第47頁)。是上開扣案之毒品殘渣袋上殘留量微無法秤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連同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一部之包裝袋,均應視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宥寬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