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正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正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正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7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09號定應執行刑9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4月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
50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