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常世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常世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77、420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4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常世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77、420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4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24.7079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同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紙附卷可佐,是本件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且因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內所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及鑑定結果備註出處1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1.驗前總淨重22.2599公克,驗餘總淨重22.2014公克。2.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純度淨重16.8285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3877號卷第70至71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1.驗前總淨重2.2903公克,驗餘總淨重2.2885公克。2.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4202號卷第45頁3白色透明結晶1包1.驗前淨重0.220公克,驗餘淨重0.218公克。2.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0年度毒偵字第3472號卷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