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3號原告遠○(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遠○昌(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張梓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梓威因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00號案件,經原告遠○(民國92年次,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法定代理人遠○昌(為遠○之父親,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詹蕙嘉法官陳怡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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