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94號聲明人丙○○
癸○○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
子○○丑○○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壬○○
庚○○辛○○己○○丁○○兼共同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除戶謄本。
二、第一順位繼承人戊○○、子○○、丑○○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之繼承人(如本件即被繼承人之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