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羽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羽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歐羽祥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附表:受刑人歐羽祥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詐欺│詐欺│││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9次│共16次│├────────┼──────────┼──────────┼──────────┤│犯罪日期│103年01月25日│102年09月28日至102年│102年09月12日至102年││││10月20日│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78號│第24251號│第2425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41│103年度上易字第1028│103年度上易字第1028││││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2月27日│103年09月16日│103年09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41│103年度上易字第1028│103年度上易字第1028││││號│號│號││├────┼──────────┼──────────┼──────────┤││確定日期│103年04月14日│103年09月16日│103年09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933號(已執畢)│第16044號(編號2、3│第16044號(編號2、3││││定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定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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