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陳真真
尤達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仲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李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