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96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趙雅麗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坤益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