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呂昆霖 原告 陳仡祁 原告 林政賢 原告 江富季 原告 陳威鈞 原告 張照聖 原告 曾敬仁 原告 陳妍希 原告 潘其昌 原告 張隆勛 原告 許哲維 原告 張毓群 原告 蔡凱暄 原告 黃致穎 原告 劉卿姬 原告 余淑絹 原告 林晨薰 原告 陳月卿 原告 李文彬 原告 莊浩尉 原告 蘇冠誠 原告 方廷裕 原告 李婉鈴 原告 吳蕙凱 原告 張妤如 原告 蔡昀庭 原告 賴家豐 原告 陳計志 原告 林文凱 原告 鄭峻宇 原告 吳宗榮 原告 楊凱絢 原告 王淨怡 原告 徐淑芳 原告 林峰州 原告 陳詠欣 上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
賴佩霞 律師 陳若軍 律師 郭峻誠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斯托那威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共同起訴請求賠償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918,1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2,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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