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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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國寶 、 劉俊傑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