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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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號4樓之受刑人乙○○
號4樓之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更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妨害自由等罪,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101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1018號執行卷宗,受刑人業經合法傳拘未到,有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