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5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號3樓乙○○
臺北市○○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如玄 律師
謝孟璇 律師 李晏榕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6年12月26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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