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98年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10月15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715號、第911號、第1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97年度毒偵字第715號扣得疑似安非他命1包(淨重0.0592公克,取樣0.0079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淨重
0.0513公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中心98年9月10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1583號鑑定書1份(偵卷第31頁)在卷可參,因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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