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8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起訴書偵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74號」應更正為「96年度毒偵字第128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有誤繕起訴書偵查案號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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