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0號聲請人 盧嘉亨相 對人 陳家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下稱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聲請意旨略以:其已就原判決提起上訴,因生活困難,實無資力再支出裁判費,且已經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誤繕為第62條)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云云。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發生車禍事故受傷,遂於刑事訴訟程序(即111年度交簡字第1410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即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8號),請求相對人賠償其所受損害(即111年度雄簡字第1792號),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聲請人所提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兩造各自提起上訴,核非顯無理由。另聲請人已就本案訴訟第二審上訴程序申請准予法律扶助(全部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核屬相符之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依首揭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趙彬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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