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黃淑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利息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336元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002新臺幣3,012元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003新臺幣3,927元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004新臺幣28,746元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005新臺幣19,770元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336元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25%002新臺幣3,012元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25%003新臺幣3,927元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25%004新臺幣28,746元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25%005新臺幣19,770元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2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