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八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莊昆霖 住台北市○○○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芝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拾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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