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一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淑梅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被告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 訴訟代理人 彭蓉香
王進祥 洪韻真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吳麒律師被告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四樓
己○○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乙○○住台北市○○○路○段○○○巷一之五號四樓戊○○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之五號四樓被告丁○○住台北市○○路○○○巷十二之六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淑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