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破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代理人 潘正雄 律師相對人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典 代理人 李溫欽 右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於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二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破產法準用之,破產法第五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苗栗縣竹南鎮公館理里七鄰大埔頂十四之二號,此有該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可稽,依破產法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苖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破產法第二條前段、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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