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九四號
原告構思特效藝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