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東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丙○○住被告乙○○原名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