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294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被告 黃昌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0294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被告 黃昌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