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6號

原告 藍玉蘭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淑晶 給付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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