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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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74號原告 羅永宜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269,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4,37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9,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