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52號原告 陳佳鈴 被告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行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