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嘉元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執他字第1705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之咖啡色果凍3個(餘重叁玖點壹玖零伍公克)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朱嘉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此有前開判決書1紙在卷可參。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咖啡色果凍3個(餘重39.1905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2年4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號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