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 郭晉欽 代理人 黃文潭 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裁定誤為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蒨儀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昀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