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4號原告江蘇嘉盟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希鋒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溫思廣 律師 林裕智 律師被告合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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