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春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以當月未繳金額達新臺幣捌萬零壹元至新臺幣壹拾萬元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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